时间:2023-03-16 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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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提出 近年来,执行难成为一种通病,只管关于执行的执法、法例不停完善,但总会泛起“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谈乞贷色即变,信任危机愈演愈烈。司法实践中,为解决执行难问题,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成为状师办案的一把利剑,通过产业保全查封、扣押、冻结对方的产业,待讯断下来后对保全的产业申请执行,这在很大水平上有利于解决执行难问题,可是法院在强制执行历程中,会泛起查封的衡宇还挂号在另一小我私家的名下,此时,对该查封的衡宇并不能获得有效执行,也即法院对该衡宇不能拍卖或者变卖,另外挂号的第三人也可能会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此时作为申请执行人该如何做才气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这就需要引入一种极易被忽略的救援手段,那就是代位析产诉讼,想必大家对析产诉讼很熟悉,可是对代位析产诉讼却并非十分相识,本文浅谈一下拙见。二、代位析产诉讼的观点代位析产诉讼是指法院在民事强制执行历程中,在被执行人 (债务人)与他人享有共有产业而不主动析产清偿债务的情况下,由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依法取代被执行人(债务人)提起的析产诉讼。它是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产业的划定》设立的,为强制执行债务人与他人的共有产业时,解决实体权利纠纷的诉讼。
代位析产诉讼的设立,有利于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具有很强的实务性。三、代位析产诉讼的执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产业的划定》第十四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产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实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支解共有产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支解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产业;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产业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排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产业的执行。
四、代位析产诉讼的适用条件1.申请执行人已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且法院依法受理该申请;2.该共有产业已被法院查封、扣押,且在保全的时候已通知了共有人;3.被执行人除该被查封的产业无其他产业可供执行;4.被执行人未提起析产诉讼或者产业与共有人未达支解的协议;5.该查封产业不得为被执行人唯一必须的居住衡宇。五、代位析产诉讼的诉讼主体在代位析产诉讼中,原告的主体没有任何争议,也即原告为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被告主体也十明白确,被告是产业共有人,关键是被执行人的诉讼职位该如何确定?1.将被执行人列为配合原告能否?谜底是否认的,首先,代位析产诉讼的条件之一就是被执行人未提起析产诉讼或者未与产业共有人告竣支解协议,这说明代位析产诉讼的前提是被执行人放弃诉讼权利,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利益,由执行人代位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因此将被执行人列为配合原告有违代位析产诉讼的立法原意。其次,若被执行人与案外人系特殊关系,例如:伉俪关系,则凭据《物权法》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支解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根据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支解的,可以请求支解;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支解,配合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支解时可以请求支解。
因支解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也即在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未管理仳离挂号的情况之下,且不切合《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二)项,则被执行人无权要求支解配合产业,此时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缺乏配合诉讼的基础,也即缺乏相同或者类似的诉讼标的。
2.将被执行人列为配合被告能否?谜底也是否认的。执行人没有执法依据支撑其将被执行人列为配合被告,因为双方之间的纠纷已解决,实体权利已经由处置惩罚,若再次起诉被执行人,有重复起诉之嫌疑。3.可将被执行人列为第三人。
因为,对于析产诉讼的标的物与被执行人是存在执法上的利害关系的,对该诉讼标的其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案件的处置惩罚效果同他有执法上的利害关系,既可能是有独三,也可为无独三,笔者更倾向于无独三,因为其独立请求权在其放弃析产诉讼的时候也应视为其也放弃了独立请求权。六、代位析产诉讼的统领法院由于缺乏明确的执法划定,代位析产诉讼的统领法院处于模糊地带,有的认为应当根据不动产纠纷案件处置惩罚,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统领;也有人认为应当凭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统领;另有人认为,应当由执行法院统一行使统领权。
通过查找相关案例,大多数法院更倾向于由不动产所在地或者执行法院所在地法院统领。笔者认为,应当由执行法院统领,理由如下:首先,代位析产诉讼差别于普通诉讼,不能机械的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在存在多个共有人的情形之下,统领法院无法确定,容易造成统领法院的不确定性。其次,由执行法院统领,可以优化司法资源,节约当事人的诉累。
因此,代位析产诉讼以执行法院统领为宜。七、典型案例勾某与黄某、董某代位析产诉讼纠纷一审民事讯断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2民初4043号)1.案情简介:原告勾喜红与被告黄金川、董素娟代位析产诉讼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然开庭举行了审理。原告勾喜红的委托诉讼署理人房建龙,被告黄金川、董素娟的配合委托诉讼署理人王星星到庭到场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勾喜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对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15号银象花园6-11603房及陕AZ8R82和陕AJ07T0车辆举行析产。确认两被告对上述产业各占二分之一的产权。
二、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黄金川谋划的西安市沣渭新区金川彩钢夹芯板厂(个体工商户),因生产谋划欠原告货款,后西安市未央区法院作出(2017)陕0112民初63号讯断书。
该讯断生效后,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历程中西安市沣渭新区金川彩钢夹芯板厂及谋划者黄金川无可供执行的产业,故法院终结该次执行。原告作为被告黄金川的债权人依照相关划定,对被执行人黄金川与他人的共有产业提起代为析产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黄金川、董素娟辩称,其认为原告析产只能选择衡宇或车辆一项。另因被告董素娟没有事情亦无收入泉源,故差别意原告析产的诉请。
2.法院认为本院认为,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产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实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由于被告黄金川作为西安市沣渭新区金川彩钢夹芯板厂谋划者,未推行生效讯断划定的义务,本案执行中的相关产业涉及二被告共有产业。
对原告提出的析产诉讼,被告黄金川应当享有被告董素娟名下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15号银象花园6-11603号衡宇50%的产权,享有被告董素娟名下陕AZ8R82和陕AJ07T0宝马轿车50%的所有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产业的划定》第十四条之划定,讯断如下:3.裁判效果被告黄金川享有被告董素娟名下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15号银象花园6-11603号衡宇50%的产权,享有被告董素娟名下陕AZ8R82和陕AJ07T0宝马轿车50%的所有权。
本案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被告黄金川负担,于本讯断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平本讯断,可在讯断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我是@有温度的执法人,关注我,相识更多执法知识,更多专业性的文章可关注VX民众号:追寻裁判背后的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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